关于对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

时间: 2025-02-06 02:28:37 作者: 带锯机

  2023年3-6月,你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算计730万元,公司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举行董事会审议并发表该相关买卖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予以整改,严厉依照法令和法规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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