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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普法案例

时间: 2024-03-22 21:50:13 作者: 材料展示

  没错,最近就有一例因为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焊接作业,而被处罚的案例。

  山东烟台黄渤海新区某公司因存在2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职工王某某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焊接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相关线索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针对某公司的举报事项做现场核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视频,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该企业存在以下两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员工王某某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因王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动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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