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则,
二、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议对石墨类相关制品施行暂时出口控制办法》)中其他物项撤销暂时出口控制。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出口答应手续,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填写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请求文件之日起进行审阅查看,或许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查看,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
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分报国务院同意。
五、经审查准予答应的,由商务部颁布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答应证件(以下简称出口答应证件)。
六、出口答应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材料保存年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办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履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答应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则处理海关手续,并承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答应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答应出口、超出答应规模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景象的,由商务部或许海关等部分按照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议对石墨类相关制品施行暂时出口控制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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