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省农委制定下发了告知书和承诺书样稿(见附件),对相关单位实行告知和承诺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对本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门店)和养殖企业(场、户)进行告知并签订承诺书,今年已经开展过签订承诺书的辖市区,如果内容基本覆盖,在下一次签订时参照省样稿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现对饲料生产企业作如下告知:
一、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制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2、遵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220号),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在饲料生产中使用原料药。
3、禁止在饲料生产中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包括《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规定的物质。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物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对生产的全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记录。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如发现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立马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并附具标签,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制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2、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220号),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
3、严格遵守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规定,严防《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所列物质进入饲料。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物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对生产的全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记录。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出厂销售。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如发现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立马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做包装并附具标签,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四、饲料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现对饲料经营企业(门店)作如下告知:
1、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经营过程中,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4、发现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1、禁止经营用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2、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3、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要求,本企业(门店)作如下承诺:
2、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经营过程中,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进行再加工,不添加任何物质。
4、发现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立马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1、不经营用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2、不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3、不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现对养殖企业(场、户)作如下告知:
1、自配饲料原料应是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品种,不得使用霉变、破包、无标签、无标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2、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需要注意的几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的要求,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220号),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违禁药物及其他非法添加物。
4、建立可追溯制度和养殖档案,档案内容有:一是饲料等投入品进货、使用记录和凭证,包括自配料加工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二是自配料生产的全部过程的记录,包括使用原料的种类、数量、产品类别、加工日期等内容。
1、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违禁药物、人用药以及其他非法添加物,或者直接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3、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三、养殖过程中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马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1、自配饲料采购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品种作原料,不使用霉变、破包、无标签、无标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2、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220号),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
4、建立可追溯制度和养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是饲料等投入品进货、使用记录和凭证,包括自配料加工原料、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二是自配料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使用原料的种类、数量、产品类别、加工日期等内容。
1、不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违禁药物、人用药以及其他非法添加物,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3、不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三、养殖过程中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立即不再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