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知也就无畏,目前企业员工不培训就上岗的现象比较少了,因此天生无知者就很少,而现在的“无知”无非有两种成因,① 安全培训形式化:由于现在我们的工人不是技术工人,而企业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对工人的岗位培训偏向于技能方面,安全培训虽然也有,但是流于形式、走过场、不扎实,工人对安全知识没学进去就导致无知;:比如外包工程,相关作业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域前没有给予相应的培训,这些人员存在盲区,也就对该区域安全知识的“无知”,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国内比较普遍,而跨国企业当你进厂前除了要登记,还要在传达室里面看10~15分钟关于安全的录像,即减少你对该区域安全知识的“无知”。
知无畏惧更具隐蔽性,防不胜防,大多数表现在① 对安全提醒熟视无睹,② 安全操作不规范,③ 对个人安全防护的疏忽。
对安全提醒熟视无睹。在公司制作过程中,升降货物、动火作业、危险区围栏等危险作业场所,往往都是贴有警示、警告的或者放有安全作业指导书,只要遵守相关规定便可确保安全,但操作工人往往凭经验办事,潜意识中认为经验大于操作规程,当一种省事、侥幸的心态占据上风时,对警示、警告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熟视无睹,造成砸伤、起火、跌落等事故,这也是此类事故经常发生的原因。
安全操作不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方面有严格的工艺参数要求,有些工人安全意识不到位,加上专业性不够,他觉得温度高一度两度没问题,但是他意识不到这个化学反应超过这个极限可能会控制不住会爆炸这个专业性的问题。企业的操作规程上也必须严谨,对易发生危险的控制点需要做专门警告,以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对个人安全防护的疏忽。有些工厂配备了安全帽、眼睛防护罩、口罩,冬天出于保暖的需求,工人佩戴的意愿会强烈些,但是一到夏天,就非常有可能都不带了。那么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就存在被有机液体溅到脸上眼睛上的可能性,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也遇见过,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这些安全防护装备都需要严格去佩戴。
企业是由个体构成,企业虽然有比个人更强的安全意识,但是当从工人到管理层都缺乏这种对安全的一种畏惧之心时,意识决定行为,这时事故就很容易发生。当然,企业也存在着“知无畏惧”的现象。
企业安全制度相当健全,但是制度的执行有折扣。举个例子,每个车间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放置的位置、过期不过期都有严格要求,虽然部分企业做得相当好,但是有的企业还是没做到位。大的事故是由小的危险叠加造成的,化工危废众所周知是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尚且要按照类别存储放置,化工危废作为一个混合物,存放未分类,也就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堆放这些化工危废的时候,越是要有保护措施,灭火器更要多放,化学灭火器、水性灭火器、无机灭火器都要有,如果当时一开始就发现情况不对就可以及时扑灭,而且像这么大的一个危废库,如果配备1~2人天天值班,按时进行检查,也可以将危险扼杀于摇篮。
就安全意识而言,个人知无畏惧比无知无畏更加可怕,操作工人很多时候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事故是由个体引起的,个体中只要有一个存在知无畏惧,根据木桶原理,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就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企业是由个体组成,在中国金字塔形的管理体系下,企业的所有者是很难保证现行的安全制度下的安全意识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个人将安全意识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安全意识与国家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对自然和生命的敬畏是需要印刻在每个人骨子里的,国家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与国家制度也有着一定的联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安全事故若发生,按照潜规则,即使安全事故是由操作工人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引起,基于人道主义,公正的天平会倾向于弱势的一方,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工人亦可获得足额赔偿,长久以往,会造成操作工人对自身安全的漠视,单就事故而言,提升个人安全意识的最佳办法是厘清责任,按照责任,区别赔偿,如果因个人操作不当招致的事故那么后期将面临赔偿相应的损失者的问题;安全意识决定安全行为,由于生命的不可衡量性,致使企业所有者在计算这部分成本时没明确,同时也在赌运气,这就需要向企业所有者灌输生命的价值这一理念以引起重视,同时明确安全事故发生的成本,倒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成本投入。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20〕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发挥山东省安全生产智慧培训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培训平台”)功能,积极搭建线上培训课程超市。鼓励有关课程制作单位编制录制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课程,经省应急厅批准后加挂在智慧培训平台上,供广大学员自主选择。
二、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智慧培训平台加强对在线培训的监管,在充分使用中提出平台优化建议,注重通过在线培训平台管理后台对在线学习过程进行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挂课、代学等作弊行为,确保按纲施训。
三、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力争2022年底前每市扶持至少1所左右专业特色鲜明、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职业院校。
四、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的绩效管理,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信息和阶段性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海油安监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应急管理部等5部门《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应急〔2019〕107号)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提升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大力开展各类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禁安排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前提下,加大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服务力度,优先安排企业新任职、新招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切实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就业提供便利服务。
二、大力推广和规范网络在线安全技能培训。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全力支持和鼓励各类人员参加互联网在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在线培训课时按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课时。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可公开遴选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供企业和各培训机构自主选用。在线培训平台提供单位要一直在优化在线培训平台和课程,确保在线培训平台安全可靠,在线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要利用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加强在线培训过程的管理监控和服务,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培训学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确保“三项岗位人员”在线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及时存储备份有关信息,并报存档备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线培训平台的监管,注重通过在线培训平台管理后台对在线学习过程进行抽查,依法严肃查处挂课、代学等作弊行为,并倒查在线培训平台责任。
三、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要求,筛选若干基础条件和师资力量较强、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意愿强烈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统筹各方面资源和政策进行重点支持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每个省份建成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其中重点产煤省份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煤矿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基地;扶持2所左右专业特色鲜明、参与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督促辖区内化工园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年底前实现化工园区都有自建、共建或委托的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四、加大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地方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向高危企业定向推送和解读,激发企业和从业者提升安全技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公开各项安全培训补贴的条件、标准和办法,简化申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为各类人员申领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要积极努力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防止虚报冒领,把好事办好。
五、强化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的绩效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压实工作责任,抓紧组织实施。要加大工作督促力度,推动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半年通过重点绩效信息采集平台报送工作进展信息和阶段性总结,煤矿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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